对有异议的(村民委员会成员)选举结果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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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对象
无
办理条件
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选举结果后,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,可以向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、县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。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依法认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。选举结果已由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、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颁发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的,不适用本程序,应按照信访规定进行处理。
所需材料
无
办件类型
无
办理时限
承诺期限: 30
法定期限: 30
许可数量限制
无
中介机构信息
无
办事窗口
无
收费标准
不收费
主管部门
韶关市武江区民政局
实施机构
无
办理依据
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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